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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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俊傑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0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月十六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關於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過失傷害部分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關於過失傷害部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顏銀秋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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