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92號原告 吳林淑芬 被告康泰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羚妤 被告 陳彥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16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林慧欣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