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 李榮宗
林駿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以100年度聲字第3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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