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王慧惠法官吳佳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