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原告 黃德平
石湘翎 洪純旬 徐翠霞 林逸亞
林欣瑩 王琦惠
蔡秀蓁 邱芳榆
李忠信 鄭惠雯 陳淑芳 謝智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楊家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合計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3分之2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暫先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未繳者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原告學術研究費(A)超鐘點差額(B)能力本位(108年8月至109年7月)(C)合計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D=A+B-C)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應暫先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1黃德平587,782元84,000元129,792元541,990元5,950元3,967元1,983元2石湘翎726,605元84,000元77,040元733,565元8,040元5,360元2,680元3洪純旬563,351元84,000元77,040元570,311元6,280元4,187元2,093元4徐翠霞607,108元84,000元64,896元626,212元6,830元4,554元2,276元5林逸亞432,850元84,000元-516,850元5,620元3,747元1,873元6林欣瑩635,962元84,000元162,240元557,722元6,060元4,040元2,020元7王琦惠372,825元84,000元-456,825元4,960元3,307元1,653元8蔡秀蓁164,519元28,000元-192,519元2,100元1,400元700元9邱芳榆562,376元84,000元-646,376元7,050元4,700元2,350元10李忠信495,544元-107,376元388,168元4,190元2,794元1,396元11鄭惠雯507,459元-88,176元419,283元4,520元3,014元1,506元12陳淑芳532,259元-134,220元398,039元4,300元2,867元1,433元13謝智宇393,577元--393,577元4,300元2,867元1,4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