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71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洪啟和 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中 債務人葉世中債務人 詹婷 債務人張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柒拾柒萬陸仟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6714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期間及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5,000,000元│100年4月9日│2.875%│自民國100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100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3,776,580元│100年4月9日│2.875%│自民國100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100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