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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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宏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宏旭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戴宏旭因犯施用毒品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振法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04月07日│103年09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019號│字第434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275號│103年度第4953號│││├────┼──────────┼──────────┼──────────┤││判決日期│103年11月17日│104年01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275號│103年度簡字第4953號│││├────┼──────────┼──────────┼──────────┤││判決│103年12月09日│104年02月24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