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1259號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玖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延滯第
四個月當月加收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加收違
約金新台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加收違約金新台幣玖
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
對無訛,被告不否認有積欠原告上開金額,以無力清償等語置辯
,惟此顯非得持為拒絕清償之由,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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