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92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良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