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92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良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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