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陳O銓法定代理人 陳榕富 原告 陳紘均 被告 董開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桃交簡字第40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廖建傑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