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 黃玉興 訴訟代理人 葉柏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吉村林惠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以依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586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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