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子○○
己○○
號戊○○辛○○乙○○丙○○壬○○丁○○
號癸○○甲○○
號被告庚○○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三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李東柏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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