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7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戊○○丁○○共同送達代收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冠霖 即台南縣私立 慈暉 養護之家、乙○○等人因95年度訴字第137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貳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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