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40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件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八、九等犯罪,分別減為如附件「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一欄所載之刑;又附件編號一、二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附件編號三、四、五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陸月;附件編號六、八、九之犯罪與編號七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玖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件所列犯罪日期各犯連續吸食毒品等數罪,並分別判處如附件宣告刑一欄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件編號1、2、3、4、5、6、8及9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之犯罪、附表編號
3、4、5之犯罪,及附表編號6、7、8、9之犯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卓春成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附件: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