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38號聲請人 莊詠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秉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399370)之利息起算日係裁定送達翌日或民國106年5月6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秉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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