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73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翌廷 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代位被告被告趙翌廷,終止被告二人間信託契約並請求將信託財產即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同小段4457建號建物移轉登記為被告趙翌廷所有。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不動產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6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85,684元/㎡×75㎡)+建物課稅總現值174,300元=6,60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43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7,82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8,6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仕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