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再犯傷害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五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一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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