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貴珍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