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350號原告 趙君香 被告 楊善博 (原名 楊偉祥 )
林憶慧 (原名 林月桂 ) 陳昭年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楊善博、林憶慧、陳昭年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楊善博、林憶慧、陳昭年所涉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所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邱士賓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