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498號聲請人 朱吳智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錦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件是否經提示?(因聲請狀中未載明業經提示之意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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