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51號原告 鄧鈺欣 被告威泓國際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被告 何信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威泓國際車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8509元,及應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按月於每月9日前給付原告6759元,另請求被告何信治應將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返還予原告,而系爭車輛之價值為45萬5520元(計算式:7592元×60期=455520元),有車買賣分期約定契約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萬4943元(計算式:58509元+6759元×46期+455520元=824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