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69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告 何湘茹 律師即 劉于瑄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02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11年5月20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