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60號原告 陳永隆 即豐鈞木工機廠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林淵 、 徐楊秀娥 、 詹定國 、 王訓銖 等四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4,9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