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91號原告 陳建山 被告 褚家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為有罪判決。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須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