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債務人 陳榮興 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件:
㈠聲請人自陳收入僅有政府補助,請說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處
於失業狀態?又聲請人現無工作及固定收入,則聲請人如何履行更生方案?請說明是否有願意擔任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以確保債務之清償?如是,請提出該名保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資力證明(公司全稱、雇主姓名、電話地址、相關薪資證明文件等)、該名保證人所書立願意擔任聲請人保證人之保證書過院參辦。
㈡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12月起至105年11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㈣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
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