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2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妙妃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祭祀公業 楊澤間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 楊澤之 管理人 楊發 、 楊順仔 、 楊明仔 、 楊在仔 、 楊却仔 、 楊昂仔 、 楊知高 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楊發、楊順仔、楊明仔、楊在仔、楊却仔、楊昂仔、楊知高已經死亡,則應提出新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