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盈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執字第3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盈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盈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蘇盈源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6號、105年度訴字第343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江淑萍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10.13│105.4.7│├────────┼────────┼────────┤│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嘉義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4號│毒偵字第784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6│105年度訴字第34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3.10│105.7.29│├───┼────┼────────┼────────┤││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6│105年度訴字第343││││號│號││判決├────┼────────┼────────┤││判決│105.6.7│105.8.31│││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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