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77號原告 連家振 被告 許國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5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石蕙慈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