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88號債權人 陳盛鈞 債務人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影本可知,借據內容記載債權人有二人,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3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台端得請求全部金額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10年4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10年4月13日提出之補正狀,仍不足以證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部金額新臺幣1,030,000元釋明之依據,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除新臺幣515,000元外,其餘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