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0號原告 吳義鈴
吳國揚 吳清純 吳義馴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昱成 律師被告慈照寺法定代理人 王重人 訴訟代理人 陳成泉 律師
王士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1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