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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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18號原告敦麟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黃麟竣人原告與被告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盧義忠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2,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