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埔簡調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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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埔簡調字第56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婉珍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且須全體繼承人始得為之,而原告就其債務人之被繼承人、全體繼承人、應繼遺產範圍為何均未見提出說明,應補正以下事項:
㈠本件欲代位分割之被繼承人 廖枝土 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㈡提出遺產清冊中不動產部分之土地或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隱)、異動索引。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書狀載明被代位人及被告對被繼承人廖枝土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