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31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子迪
被告 楊謦安
王秀花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2至3行關於「一百一十一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一十二年」。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