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743號
原告 吳柏輝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欣雅 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4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