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95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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