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6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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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6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威驗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恩寵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101年3月15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