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4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43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4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素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勝元 、 顏禧松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二、提出債務人鄭勝元、顏禧松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