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崇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衣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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