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4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靜怡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請求新臺幣57,561元是否已包含違約金,若有,何以再請求三期違約金?請再表明請求標的。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