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6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張聰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文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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