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2號原告 宮田基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被告 宮壽山 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被告 宮謝綺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