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52號原告 蔡涪湘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弘謨 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計算式:20,000×12×10=2,4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540元,尚應補繳22,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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