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9號原告 蔡月理 被告 楊吳信
楊登福 楊登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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