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 司促 字第3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曹 宇峰
曹忠 玉 張秋雲
一、債務人張秋雲、 曹宇峰 、 曹忠玉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 陸佰 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02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秋雲、曹│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04649│宇峰、曹忠│9月01日起││一五│││元│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秋雲、曹│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4649│宇峰、曹忠│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玉│││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3027號)
(一)緣債務人曹宇峰於民國104年間至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人曹忠玉、張秋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11萬4,054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曹宇峰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0萬4,64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曹忠玉、張秋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