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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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簡淑玲 (原名: 張淑玲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郭宜甄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清算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說明就任職於達欣開發公司薪資收入部分,自扣
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每月薪資遭強制執行扣款數額為何?就任職於乘風彩券行之薪資收入部分,每月工作天數為何?每日工作時數為何?並就上開收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如薪資單、薪轉存摺影本明細等)。
㈡承上,除上開收入外,聲請人應提出其他自民國104年10
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如居家打掃收入、出借彩券經銷證收入、協助兌換中獎彩券從中賺取印花稅收入等)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㈢依聲請人提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
人分別於104年度有獎金收入815,350元(中國信託彩券中心)、94,750元(華南銀行)、373,481(第一銀行)、公益彩券經銷商佣金收入所得額104,600元,105年度1,804,301元(中國信託彩券中心)、88,750元(第一銀行)、128,387元(華南銀行)、公益彩券經銷商佣金收入所得額68,520元,請詳為說明上開收入內容,如係因出借公益彩券經銷證收入或協助兌換中獎彩券從中賺取印花稅收入,請提出實際所得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㈣聲請人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
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㈤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住於租屋處,聲請人所負擔個人
相關費用(含膳食費、水電瓦斯、電信費、健保費、交通費、日常支出等)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就租金部分,聲請人陳報每月租金為15,000元,惟依租賃契約所示之金額為每月14,000元,請說明實際支出金額為何?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
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二、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就聲請人之子王OO、王OO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併說明子女之投資狀況、就學狀況並提出在學證明文件、其子女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六、聲請人或受扶養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七、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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