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216號上訴人采虹照相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亨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2年度訴字第221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伍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