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瑞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瑞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瑞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7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4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朱瑞娟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倩儀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