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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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九六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再字第一六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本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號判決為程序判決,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抗告人甲○○對之聲請再審,其程序違背規定,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並未指摘原裁定此項程序駁回有何違背法令,徒就實體上爭執其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其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