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九三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一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犯施用毒品、持有毒品等罪,經原審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褫奪公權二年,有期徒刑二年(詳如原判決附表)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二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徒謂兩罪有連續犯關係,惟經原審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十二號判決理由指駁甚詳,且所為實體上之爭執,亦不能執為抗告理由,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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