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醫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 陶威翰 法定代理人 蔡佳樺
陶馬丁 訴訟代理人 楊秀英
陳緯慶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白德孚 律師被上訴人社團法人臺北展望應用行為分析協會法定代理人 洪敏華 被上訴人 張洳寶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複代理人 林虹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2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秀貞法官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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